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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08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相 對 人 楊哲明債 務 人 李亮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李亮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5,400,000元③1,3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8年6月12日②138年6月12日③140年6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李亮頴於①108年6月13日②108年6月13日③110年7月1

日與聲請人訂立借據暨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元②4,500,000元③1,4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8年6月18日②128年6月18日③130年7月5日止,均約定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按實際餘額計付。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另於④108年6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信用額度最高為80,000元,依約訂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最遲應於帳單列印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完全付清帳單上累積應繳款總金額,如未完全付清則應計付循環利息及違約金。詎債務人李亮頴自①115年2月18日②115年2月18日③115年2月5日④115年3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前開各項借款本息及信用卡款項,尚欠本金①724,604元②3,260,754元③1,202,113元④79,313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經聲請人以合理期間通知債務人,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李亮頴乃於114年12月2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以信託為由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楊哲明,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3件,借據影本2件,個人購屋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59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等影本各1件,交易明細查詢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李亮頴及相對人楊哲明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李亮頴及相對人楊哲明,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李亮頴及相對人楊哲明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20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關廟區 北花 132-8 111.00 全部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208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陽 台 電梯樓梯間 面 積 單 位 001 190 臺南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 50.70 63.55 63.55 14.42 192.22 平方公尺 12.81 5.44 平方公尺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