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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39號聲 請 人 陳文彬相 對 人 楊雅棱即楊長發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楊長發於民國103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4月2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楊長發就前述債務,屆期未依約清償,又第三人楊長發已於111年12月4日死亡,相對人為楊長發之繼承人,且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並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楊長發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特約事項、臺灣新北地發法院家事法庭函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謄本各1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239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 1652-3 214 7分之1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4050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1652-3地號 3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75.67 75.67 48.52 199.86 平方公尺 7.55 平方公尺 7分之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