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楊宗秦相 對 人 顏美連債 務 人 卓世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顏美連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卓世仁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6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卓世仁於111年6月23日邀同相對人顏美連為一般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28日起至126年6月28日止,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卓世仁自114年1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248,43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催告函、退回信封、一般保證人通知函、回執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3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化區 南化 1119-21 89.00 全部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3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24 臺南市○○區○○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2層、加強磚造、 住商用 43.60 58.00 10.80 112.40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