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00號聲 請 人 吳京容相 對 人 吳寶美即朱霞昌之繼承人監 護 人 吳主和相 對 人 周慶順律師即朱守三之遺產管理人(朱守三即朱霞
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被繼承人朱霞昌邀同第三人朱守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金錢借據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9年3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被繼承人朱霞昌於108年12月18日所簽發之本
票一紙,面額700,000元,到期日為未記載,擔保確定日為109年3月10日經登記在案,另於108年12月12日第三人朱守三登記朱霞昌為代理人兼債務人,詎屆期而未獲付款,詎被繼承人朱霞昌就前述債務,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3,170,404元含利息、違約金。又被繼承人朱霞昌已於111年10月10日死亡,相對人為朱霞昌之繼承人,並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朱霞昌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而第三人朱守三已於113年4月29日死亡,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選任周慶順律師為第三人朱守三之遺產管理人。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聲請人為此以吳寶美即朱霞昌之繼承人、周慶順律師即朱守三之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㈢聲請人業具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
項權利證明書、本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497號裁定書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又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相對人周慶順律師即朱守三之遺產管理人固表示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僅被繼承人朱霞昌之簽名蓋章,故朱守生非票據債務人,無從主張票據債權並提出時效抗辯及利息、違約金違法過高等語。惟朱守三為被繼承人朱霞昌之繼承人無誤,業經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及經本院查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按,故被繼承人朱霞昌所簽發的票據債務亦應由繼承人朱守三繼承;又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就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並無欠缺,即應准許。至於抵押債權實際若干、違約金是否酌減等,均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300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北區 雙良 655 351.62 3000分之252 重測前:延平段1314地號。 002 臺南市 北區 雙良 656 199.96 3000分之252 重測前:延平段1332地號。 003 臺南市 北區 雙良 657 14.30 3000分之252 重測前:延平段1332-2地號。 004 臺南市 北區 雙良 658 4.96 3000分之252 重測前:延平段1314-2地號。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地下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001 300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655地號、656地號 5層 鋼筋混凝土造 集合住宅、避難室、停車空間 73.83 134.79 208.6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318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174。 重測前:延平段3586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