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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09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許濬紘相 對 人 李俊緯相 對 人 陳冠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李俊緯、陳冠宇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編號1、5土地及編號1至2建物,為擔保其及第三人鈺寶營造有限公司、鈺寶不動產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11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李俊緯於113年8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

土地及編號1建物,為擔保其及第三人弘州營造有限公司、鈺寶營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2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7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相對人李俊緯於113年1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編號4

土地,為擔保其及第三人弘州營造有限公司、鈺寶營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1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12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㈣嗣第三人鈺寶營造有限公司於①113年12月24日②114年11月2

6日邀同①相對人李俊緯、陳冠宇及第三人弘州營造有限公司、陳亭宇②相對人李俊緯、陳冠宇及第三人弘州營造有限公司、陳亭宇、李懿均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買賣總價款為①63,600,000元②6,570,000元,雙方約定自①114年1月25日起至118年12月25日②114年12月25日起至116年5月25日止分期付款,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①相對人李俊緯、陳冠宇及第三人鈺寶營造有限公司、弘州營造有限公司、陳亭宇②相對人李俊緯、陳冠宇及第三人鈺寶營造有限公司、弘州營造有限公司、陳亭宇、李懿均於①113年12月24日②114年11月26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①63,600,000元②6,570,000元之本票各1紙,然第三人鈺寶營造有限公司於115年6月間發生違約,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①45,580,000元②4,380,000元及其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3件、買賣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309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麻豆區 中興段 521-3 106.72 全部 所有權人:李俊緯 002 臺南市 下營區 大屯寮段 1987 1394.00 全部 所有權人:李俊緯 003 臺南市 下營區 仁里段 115-5 131.03 全部 所有權人:李俊緯 004 臺南市 後壁區 四安段 846 5726.17 全部 所有權人:李俊緯 005 臺南市 麻豆區 中興段 515 87.66 全部 所有權人:陳冠宇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屋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積 積 材料及 突 建築 出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物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536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4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58.42 55.78 55.78 55.78 13.38 239.14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9.68 平方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李俊緯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屋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積 積 材料及 突 建築 出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物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2 530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50.61 50.61 50.61 18.92 170.7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5. 22 平方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陳冠宇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