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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10號聲 請 人 何鳳珠相 對 人 莊佑池債 務 人 馬士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規定甚明。復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馬士倫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金、利息及違約金,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4年10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馬士倫於114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

元,簽發本票一紙,到期日為115年3月6日。詎到期後經聲請人向債務人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嗣後取得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又債務人馬士倫已於114年11月2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以信託為由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莊佑池,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貸契約書(兼借據)、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暨確證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莊佑池及債務人馬士倫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上開通知後,雖於115年8月20日具狀陳稱,擔保之債權涉嫌虛偽設定及掏空資產,債務人涉及刑事犯罪,存有重大實體爭執等語。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本票1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且提出本院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及債務人有無增加負擔、隱匿財產等情事,並非此程序可得審究,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弘樺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31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忠義 1041 728.28 10000分之354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310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 建物 權利 範圍 五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903 臺南市○區○○路00巷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5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82.91 82.91 平方公尺 7.13 平方戈尺 全部 共有部分:忠義段88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3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