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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12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楊世宏相 對 人 鄭家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鄭家慶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6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6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鄭家慶於①103年7月15日②103年7月15日③103年7月

15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550,000元②253,062元③2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3年7月15日②123年7月15日止③123年7月15日,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繳息至115年1月25日止,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①1,271,602元②119,110元③126,31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催告函等影本各1件、貸款契約影本3件、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312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永信段 299 5766.89 10000分之32 002 臺南市 永康區 永信段 302 28.74 10000分之32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九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623 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0號九樓之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71.17 71.17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8 .60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永信段42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