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16號聲 請 人 陳鴻富聲 請 人 黃比一相 對 人 張榕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張榕珊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票據、擔保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7,0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比例:聲請人陳鴻富為470分之300;聲請人黃比一為470分之170),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13年12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張榕珊於113年9月30日向聲請人①黃比一②陳鴻富
借款①1,700,000元②2,800,000元,約定清償期均為114年1月8日,亦同時簽發本票2紙,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約定事項、不動產抵押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借據、本票等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弘樺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31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國安 1550-1 2873.34 100000分之727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316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 建物 權利 範圍 十三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2879 臺南市○○區○○○街00號十三樓之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5層 鋼筋混凝土造 集合住宅 74.50 74.50 平方公尺 9.94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國安段2909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34 (含停車位編號14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