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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36號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 對 人 施文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施文嵐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債務,包括借款,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設定新臺幣(下同)①4,830,000元②3,4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5年4月19日②140年9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施文嵐於①105年5月11日②110年9月14日向聲請人

借款①4,020,000元②3,94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5年5月10日②130年9月1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15年5月13日②115年5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合計共5,151,565元暨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等影本各2件、郵局存證信函用紙、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336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北區 開元 361-25 34.00 100000分之99 002 臺南市 北區 開元 597 10722.00 100000分之99 003 臺南市 北區 開元 618 511.00 100000分之99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九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雨遮 面積 單位 001 3366 臺南市○區○○路000號九樓之5 597地號 24層樓房 鋼筋混凝土構造 集合住宅 74.11 74.11 平方公尺 10.97 4.03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開元段4569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6 (含停車位編號354,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4)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