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38號聲 請 人 鄭錦淵相 對 人 段輝凱債 務 人 杜玠泓即杜玠旻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著有明文。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杜玠旻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清償期為114年2月26日,同時簽發票面金額1,500,000元之本票1紙,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業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杜玠旻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500,000元。
嗣第三人杜玠旻於114年9月8日死亡,債務人杜玠泓因繼承而取得附表所示不動產,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債務人杜玠泓於115年4月9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段輝凱,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33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仁和段 895 6499.00 10000分之22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六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3023 臺南市○區○○街00號六樓之2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53.16 53.16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4 .0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仁和段290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 共有部分:仁和段290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