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440號聲 請 人 方智賢相 對 人 楊涵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楊涵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貼現、保證、票據,設定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3年7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楊涵州於114年7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萬元②10

萬元③10萬元,借款期限均至123年7月1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0萬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㈢又相對人於民國114年8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6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4年11月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業具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2件、借貸契約書影本4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440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怡安 46 251.72 6分之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