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兼 債務人 蔡金葉債 務 人 楊琇惠即冠龍工程行(獨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蔡金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債務人楊琇惠即冠龍工程行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5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楊琇惠即冠龍工程行邀同相對人蔡金葉及第三人
彭紳恩為連帶保證人,於113年5月21日與聲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買賣總價款為2,780,000元,債務人楊琇惠即冠龍工程行、相對人蔡金葉及第三人彭紳恩並共同簽發票面金額2,78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12月26日之本票1紙,並以相對人蔡金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於114年12月違約,聲請人並向債務人等為付款之提示,仍未獲清償,尚餘本金1,358,000元及其利息尚未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買賣契約書、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572號民事裁定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4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新明 2542 322.74 10000分之677 重測前:蜈蜞潭段1218-3地號 002 臺南市 永康區 新明 2543 23.50 10000分之677 重測前:蜈蜞潭段1218-7地號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48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 建物 權利 範圍 四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2161 臺南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5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64.15 64.15 平方公尺 10.06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新明段2169建號(重測前:蜈蜞潭段2745地號),權利 範圍1000分之102 重測前:蜈蜞潭段2737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