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 請 人 徐彰德相 對 人兼 債務人 黃珮絨債 務 人 吳旻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黃珮絨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
務人吳旻承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以內所負之借款、票據等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之請求,設定新臺幣(下同)9,7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4年9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珮絨於114年9月18日邀同債務人吳旻承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3月17日止,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繳息97,500元,若利息遲延參日以上,視同本金到期。詎相對人自114年11月19日起未再繳付任何利息,尚欠本金6,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代償借款收據(兼借據)、<<民間私人借款>>交款明細、收據、支票、匯款申請單、委任代辦民間抵押借款、不動產使用狀況及同意事項切結書、預防詐騙協議書、誠信保證條款、借款支付方式證明書、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掛號郵件執據等影本各1件,本票、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2件,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3件,利息與費用計算明細表、LINE對話及簽約確認紀錄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中債務人吳旻承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而相對人黃珮絨於收受該通知後,雖於115年1月23日具狀陳稱,本件抵押權僅擔保聲請人實際交付及匯款予相對人之借款共6,272,160元,至聲請人主張之代辦費、政府規費、文書費、高鐵來回費用、支票開立費用等,均無交付事實,非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另兩造約定利率月息1.5分(年息18%)已逾最高利率(年息16%)限制,超過部分之利息請求,聲請人並無請求權,自亦非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且聲請人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僅受有利息損失,難認有其他損害,倘容任聲請人依借款契約書內容請求懲罰性違約金,顯有規避法定利率上限予以巧取利益之嫌,對相對人顯失公平,故請求酌減至0元。又聲請人家屬有重病情形,願提出還款方案(詳卷)以換取相當期間變賣本件抵押物並一次性清償本件債務云云。惟本件經詢問聲請人後,其主張仍欲續行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則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依不動產登記謄本及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附表所示不動產係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以內所負之借款、票據等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之請求,故就形式以觀,相對人於陳述意見狀內既未否認與聲請人間存在金錢借貸往來(於6,272,160元數額內)乙事,該借款亦屬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聲請人以相對人遲付利息致借款屆期而其未獲清償為由,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爭執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疇、兩造所簽立之借款契約書於實體法上是否有部分條款為顯失公平之約款,尚非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應另以訴訟方式解決,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0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妙壽 583 154.60 4分之1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0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72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加強磚造、住商用 34.02 31.91 65.93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