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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 請 人 侯素珠相 對 人 劉宏杰即劉瑞麟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劉俞琪即劉瑞麟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劉靖騰即劉瑞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劉瑞麟於民國86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8年12月1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劉瑞麟就前述債務,屆期未依約清償,又第三人劉瑞麟已於98年2月16日死亡,相對人為劉瑞麟之繼承人,且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並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劉瑞麟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設定借款借據、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謄本各1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40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柳營區 柳營 溫厝廍 1149 836 6分之1 相對人劉宏杰權利範圍24分之1、劉俞琪權利範圍24分之1、劉靖騰權利範圍24分之2。 002 臺南市 柳營區 外環 ----- 109 175.39 5分之1 相對人劉宏杰權利範圍20分之1、劉俞琪權利範圍20分之1、劉靖騰權利範圍20分之2。 003 臺南市 柳營區 外環 ----- 236 169.43 5分之1 相對人劉宏杰權利範圍20分之1、劉俞琪權利範圍20分之1、劉靖騰權利範圍20分之2。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