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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 請 人 余奕廣相 對 人 許家榮

許士鼎

許文愷債 務 人 李承學即李雲鶴之繼承人

李致緯即李雲鶴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李雲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債務承擔契約及違約金,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9年3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李雲鶴於108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

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9年3月1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李雲鶴及案外人張美華對聲請人施用詐術致聲請人塗銷不動產支抵押權登記,並將附表之不動產分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三人,經聲請人發現後對第三人李雲鶴、案外人張美華及相對人等三人提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訴訟,第三人李雲鶴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中死亡,尤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後經判決第三人之繼承人應將赴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塗銷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抵押權設定予聲請人,前開民事訴訟事件經歷三審已確定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存證信函影本3件、回執影本5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54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科工 131-20 136.58 全部 所有權人:許家榮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科工 131-21 110.56 全部 所有權人:許士鼎 003 臺南市 安南區 科工 131-22 110.99 全部 所有權人:許文愷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410 臺南市○○區○○○街00號 131-20地號 4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60.12 60.12 60.12 33.45 213.81 平方 公尺 16.93 平方 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許家榮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2 411 臺南市○○區○○○街00號 131-21地號 4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59.46 59.46 59.46 33.17 211.55 平方公尺 16.61 平方 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許士鼎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3 412 臺南市○○區○○○街00號 131-22地號 4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59.46 59.46 59.46 33.17 211.55 平方公尺 16.61 平方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許文愷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