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55號聲 請 人 毛耀毅即毛英献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鄭錦霞

陳柏全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末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詳。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勝南即陳順水向第三人毛英献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下同)90年11月1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陳勝南即陳順水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500,000元;且第三人毛英献已於98年5月5日死亡,除聲請人毛耀毅聲明限定繼承外,其餘毛英献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家事庭准予備查在案,故上開債權及抵押債權均由聲請人毛耀毅繼承取得;又第三人陳勝南即陳順水亦於110年1月28日死亡,相對人陳鄭錦霞、陳柏全及第三人陳建鑫為其繼承人。詎第三人陳建鑫於繼承後之113年2月6日復死亡,相對人陳鄭錦霞則為第三人陳建鑫之唯一繼承人,且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由相對人陳鄭錦霞、陳柏全繼承(權利範圍各為3分之2、3分之1)並辦畢繼承登記在案,然仍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支票正本7紙、第三人毛南献除戶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及本院114年7月18日南院揚家儒98年度繼字第1451、1513號函等件影本、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正本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固未能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然經本院職權向地政機關查調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資料,經地政機關表示原始資料業已逾保存年限遭銷毀而無從提供,則由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謄本中之他項權利部,已可確定抵押權之內容,聲請人雖未能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聲請仍難謂與民法第873條規定不符,合先陳明。另聲請人所提出由第三人陳勝南即陳舜水擔任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之支票正本7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核其票面金額共計為1,057,400元,固與聲請人主張之抵押債權金額1,500,000元不符,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是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總金額雖低於其主張之抵押債權金額,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東豐 628 148.00 全部 相對人陳鄭錦霞權利範圍3分之2、相對人陳柏全權利範圍3分之1。 002 臺南市 北區 東豐 629 30.00 全部 相對人陳鄭錦霞權利範圍3分之2、相對人陳柏全權利範圍3分之1。 003 臺南市 北區 東豐 630 37.00 全部 相對人陳鄭錦霞權利範圍3分之2、相對人陳柏全權利範圍3分之1。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286 臺南市○區○○路00巷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層、加強磚造、 住家用 71.80 70.64 142.44 平方公尺 全部 相對人陳鄭錦霞權利範圍3分之2、相對人陳柏全權利範圍3分之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