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 請 人 鄭龍進相 對 人 李阿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基於票據、借款、不動產買賣契約所生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①111年6月8日②111年6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20萬元②28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①111年12月7日②111年12月5日。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5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本票等影本各2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115年2月24日寄存送達於相對人所在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據,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57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大灣 6432-5 87 全部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合計 陽台 屋頂 突出物 001 8293 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6432-5 四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52.12 52.12 52.12 52.12 208.48 22.88 15.29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