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53號聲 請 人 余遠明相 對 人 許家榮
許士鼎
許文愷債 務 人 李承學即李雲鶴之繼承人
李致緯即李雲鶴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李雲鶴於民國103年7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7月23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120萬元,經登記在案,另為確保履行,上開不動產同時辦理信託登記予第三人胡秀美。後第三人李雲鶴復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內,由其自行處理債務或變賣抵押房地以清償債務,否則應由聲請人或信託受託人處分抵押房地,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嗣聲請人因第三人李雲鶴及張美華施用詐術而塗銷抵押權,第三人李雲鶴將上開不動產分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經聲請人提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訴訟,第三人李雲鶴於上訴程序中死亡,由其繼承人李承學、李致緯承受訴訟,後經判決第三人李承學、李致緯應將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塗銷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抵押權設定予聲請人,而聲請人已完成回復抵押權登記。因第三人李雲鶴借款債務屆期未清償,聲請人已就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60建號建物聲請拍賣抵押物,經強制執行後,尚有不足額5,746,360元。又上開不動產雖分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三人,但不影響聲請人實行抵押權之權利,而聲請人已催告相對人及債務人限期清償上開借款及遲延利息等,惟迄今仍未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借據、信託契約書、債務清償協議書、分期清償協議書、借款契約書、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登記清冊、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等影本各1件、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等影本4紙、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5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3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53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科工段 131-20 136.58 全部 所有權人:許家榮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科工段 131-21 110.56 全部 所有權人:許士鼎 003 臺南市 安南區 科工段 131-22 110.99 全部 所有權人:許文愷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410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60.12 60.12 60.12 33.45 213.81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6.93 平方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許家榮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2 411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59.46 59.46 59.46 33.17 211.5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6.61 平方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許士鼎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3 412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59.46 59.46 59.46 33.17 211.5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6.61 平方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許文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