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相 對 人 陳玉昆相 對 人 周子玉債 務 人 維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昆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玉昆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債務人維昌營造有限公司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於民國88年12月28日設定新臺幣(下同)139,0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8年12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維昌營造有限公司以相對人陳玉昆、第三人陳俊

儒為連帶保證人於108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⒈申請借款額度①2,000萬元②3,000萬元,約定動用期限自108年10月29日至109年10月29日止,於此期間債務人已動用①6筆放款②1筆放款、⒉借款101,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8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000,000元②300,000元③1,928,750元④841,960元⑤729,290元⑥1,300,000元⑦20,000,000元⑧43,750,000元,共69,8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陳玉昆已於111年5月19日將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周子玉,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含普通地上權)影本、交易明細查詢、授信契約書影本、增補借據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7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茄安段 354 3133.20 全部 重測前:茄苳脚段1037地號 所有權人:陳玉昆 002 臺南市 新營區 茄安段 465 2003.28 全部 重測前:茄苳脚段1049地號 所有權人:周子玉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