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至12樓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黃致維相 對 人 黃瑞強
黃瑞凱債 務 人 京旭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潘榮秀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黃瑞強、黃瑞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京旭企業有限公司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①7,200,000元②3,600,000元③49,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41年10月23日②142年5月28日③143年1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京旭企業有限公司、潘榮秀及相對人黃瑞強、黃
瑞凱於114年1月20日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60,898,000元,到期日為115年1月26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提示未為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3件、買賣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又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陳述意見,相對人黃瑞強固表示聲請人主張之債權本金不實,應按實際收受金額扣除回流款項、未到期利息應予扣除、應先行抵銷所保管之履約保證金及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等語。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就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並無欠缺,即應准許。至於抵押債權實際若干、違約金是否酌減等,均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73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段 1596-26 130.00 全部 所有權人:黃瑞凱 002 臺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段 1596-27 130.00 全部 所有權人:黃瑞強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屋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積 積 材料及 突 建築 出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物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7552 臺南市○○區○○里○○○街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76.58 76.58 76.58 9 .25 238.9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8.99 平方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黃瑞強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屋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積 積 材料及 突 建築 出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物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2 7553 臺南市○○區○○里○○○街0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76.27 76.27 76.27 9 .64 238.4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8.91 平方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黃瑞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