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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 請 人 許桂菁相 對 人 林淑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1年6月15日向第三人許金棟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1年12月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0元,又第三人許金棟於113年4月11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許桂菁,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移調字第144號調解筆錄、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4683號通知等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8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州南 11 82.00 4140分之115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州南 12 24.00 4140分之115 003 臺南市 安南區 州南 13 34.00 4140分之115 004 臺南市 安南區 州南 15 426.18 4140分之115 005 臺南市 安南區 州南 15-1 55.50 4140分之115 006 臺南市 安南區 州南 15-2 0.10 4140分之115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