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代 理 人 邱慈慧相 對 人 鄭展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被繼承人鄭裕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
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之債務均含其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設定新臺幣(下同)4,9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5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鄭裕頴於102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4,080,000
元,借款期限至122年5月2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7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797,37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雖已於111年3月17日因繼承登記予相對人鄭展文,惟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借據、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利率資料、放款歷史明細查詢、本院家事法庭函、小額貸款全部查詢等影本各1件、催告通知書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89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大興段 342 5.32 全部 002 臺南市 北區 大興段 343 74.36 全部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屋 騎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積 積 材料及 突 建築 出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物 樓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299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1.82 48.20 48.20 6. 32 5 .87 150.41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7 .48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