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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 請 人 羅雪梅相 對 人 邱馨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邱馨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貼現、保證、票據,設定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4年9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邱馨儀於114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

000元,未約定清償期,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0671號查封在案,聲請人業已寄發桃園茄苳郵局存證號碼第000869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應於文到30日內清償債務,該通知已寄達相對人戶址,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證、收據、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借款證上所載實收借款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固與聲請人所述與相對人間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書金額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不符。惟經本院通知補正後,聲請人另提出由相對人於同年月日簽立之收據,其上登載立收據人(即相對人)邱馨儀茲收到羅雪梅(即聲請人)小姐支付借款現今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整等字樣,形式上足認聲請人主張借款金額應為壹佰伍拾萬元等情屬實。又本件聲請人業已定30日期限,催告相對人返還借款未果,依上開說明,自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借款證上金額不符狀況,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0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善化區 東勢寮 二 479-33 85.00 2分之1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0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 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94 臺南市○○區○○○00○00號 臺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4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45.17 24.93 45.17 24.93 140.20 平方公尺 19.93 平方公尺 2分之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