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代 理 人 林奇儒相 對 人 俞藹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俞藹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7,3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1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俞藹芳於110年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4,450,000
元,借款期限至140年1月2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2,162,07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貸款契約書(分期型房貸專用)、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各1件、緊急通知轉列催收函、回執等影本各2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91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517 3120.16 10000分之181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九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861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九樓 517地號 13層 鋼筋混凝土造 集合住宅 224.22 224.22 平方 公尺 26.39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926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67。 927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87。 (含停車位編號8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60、停車位編號10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