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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 請 人 陳文鎮相 對 人 翁仁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①106年6月6日②106年5月10日③114年3月26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①50萬元②150萬元③77,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明書之本票3紙向聲請人借款,並於106年6月6日以其附表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約定按月付息,經登記在案。嗣該抵押權權利內容於108年4月25日、110年3月25日、112年3月15日變更借款金額及清償日期,最終於114年3月26日約定擔保債權金額為2,077,000元,清償日期為115年6月30日。詎相對人自114年4月30日未按期給付利息,多次催繳均置之不理。故依雙方於106年6月6日簽訂之抵押權其他約定事項第6項約定:積欠利息達2個月以上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077,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3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4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92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鎮安 1176 748.68 2分之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