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郭國樑代 理 人 林亭宇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郭千華上列聲請人因與郭千華間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事件聲請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民國109年10月21日審查表(申請編號:0000000-C-031號)影本為證且其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非顯無理由。是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