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61號聲 請 人 蘇育正相 對 人 王藤駱
王敬堯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南簡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變價分割確定在案,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計算書、收據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詳如附表一所示,係聲請人繳納。則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計算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為新臺幣1,675元,並依首揭規定加計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表一(新臺幣)項 目 金 額 備 註 裁判費 6,700元 114年5月29日南審字第1506號收據 共 計 6,700元 聲請人繳納附表(新臺幣)當事人姓名 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聲請人蘇育正 2分之1 3,350元 相對人王藤駱 4分之1 1,675元 相對人王敬堯 4分之1 1,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