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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80號聲 請 人 翁雅慧相 對 人 吳美惠法定代理人 葉振發代 理 人 葉上銘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零捌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68號民事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4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即聲請人)部分上訴有理由,將原判決部分廢棄改判、部分上訴駁回,且諭知廢棄部分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經查: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民事判決2件、訴訟費用計算

書及收據等影本為證。本院檢送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陳報訴訟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單據,相對人於115年5月13日具狀陳報訴訟費用計算書及提出收據影本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後,計得相對人於第一、二審墊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656,812元,聲請人於第二審墊付如附表二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為110,914元,總計767,726元。

㈡則依前述第二審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

,廢棄部分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則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為433811/0000000,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58,008元(計算式:767,726元×433811/0000000扣除聲請人自行負擔的110,914元=158,008元,四捨五入),故相對人得向聲請人請求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67,813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276元 由相對人向本院預納。 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費用 264,000元 由相對人繳納。 國立中央大學鑑定費用 179,000元 由相對人繳納。 台灣省士木技師公會鑑定費用 200,000元 由相對人繳納(於二審繳納)。 證人旅費 536元 由相對人繳納。 總 計 656,812元附表二: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二審裁判費 19,914元 由聲請人向本院預納。 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費用 80,000元 由聲請人繳納。 國立中央大學鑑定費用 11,000元 由聲請人繳納。 總 計 110,914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