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85號聲 請 人 張敬諺相 對 人 吳秀琴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5年度司裁全字第18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百一十五年度司執全字第九十二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15年度司裁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提供新台幣2,500,000元為擔保,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在案。因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15年度司裁全字第185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卷宗及115年度司執全字第9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誤;而相對人就前開假扣押裁定之本案(損害賠償請求),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