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13號聲 請 人 何恒德相 對 人 何榮華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同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及第4條亦有規定。故當事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酬金應由第三審法院酌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當事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酬金應由第三審法院酌定後,始得列為訴訟費用。
二、經查:
(一)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65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6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聲請人不服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6號民事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南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嗣臺南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民事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且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4年台上字第1714號駁回上訴確定,併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計算書、收據查核,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所示。則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計算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說明。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97,137元,並依首揭規定加計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聲請人另主張第三審律師酬金10萬元,並未提出第三審法院核定其金額之裁定。按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於本件聲請中一併確定之,此部分聲請,尚有未洽,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另行向第三審法院聲請並取得相關裁定後,仍得依該裁定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表(新臺幣)項 目 金 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2,580元 33,759元 108年3月28日審字第4281號收據 最高法院112年1月12日審電字第12號收據 證人日旅費 500元 109年3月11日民鑑旅字第54號收據 第二審裁判費 63,870元 50,638元 109年12月7日審字第21438號收據 最高法院112年1月12日審電字第12號收據 證人日旅費 1,792元 536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11月15日證旅字第56號收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9月7日鑑證電字第130號收據 第三審裁判費 (發回前) 63,870元 50,638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6月22日審字第154號收據 最高法院112年1月12日審電字第12號收據 共 計 308,183元 聲請人繳納 說明: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6號裁定,核以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聲明(一)2,124,136元;聲明(二)5,479,684元,合計7,603,820元。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76,839元 1、上訴駁回部分即駁回起訴部分之訴訟費用27,687元,依第一審判決,由聲請人負擔 「計算式:76,839元÷7,603,820元×(5,479,684元/2)=27,687元」 2、廢棄部分之訴訟費用49,152元,依更二審判決,由相對人負擔。 「計算式:76,839元-27,687元=49,152元」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116,836元 1、上訴駁回部分之訴訟費用42,099元,依更二審判決,由聲請人負擔。 「計算式:116,836元÷7,603,820元×(5,479,684元/2)=42,099元」 2、廢棄部分之訴訟費用74,737元,依更二審判決,由相對人負擔。 「計算式:116,836元-42,099元=74,737元」 三、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114,508元 1、上訴駁回部分之訴訟費用41,260元,由聲請人負擔。 「計算式:114,508元÷7,603,820元×(5,479,684元/2)=41,260元」 2、廢棄部分之訴訟費用73,248元,由相對人負擔。 「計算式:114,508元-41,260元=73,248元」 綜上,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308,183元, 聲請人負擔111,046元 相對人負擔197,1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