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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462號聲 請 人 吳逸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宏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有所規定。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訴訟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年度上字第152號民事判決,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0,950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為此提出費用收據、計算書聲請裁定確定之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宏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雖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6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年度上字第152號民事判決在案,然前述訴訟事件因相對人提起上訴而未確定,有本院115年8月26日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尚未終結,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聲請人應俟上開判決確定後再為聲請,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