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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494號聲 請 人 楊世寶相 對 人 王明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11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宗查核無訛,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弘樺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訴訟費用(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9,820元 聲請人向本院繳納 地政規費 800元 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14年10月8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地政規費 9,200元 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14年12月19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合計:19,820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