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404號聲 請 人 郭明昌相 對 人 張美雲上列當事人因本院一百十三年度司裁全字第三二五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十三年度司執全字第二八八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32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提供擔保,假扣押執行聲請人財產在案。因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核無訛。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乙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