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579號聲 請 人 謝金梅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永程即李青旗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均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現應送達處所不明,致聲請人意思表示通知無法送達,為此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惟查,本件相對人現設籍於桃園市○○區○○里○○路○段000號四樓,有相對人戶籍謄本乙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