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525號聲 請 人 吳健偉即義記行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嬪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得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數額者為限。若法院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中確定其費用額者,即無該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嬪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本院115年度南小字第481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120元未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提出計算書、收據2紙,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嬪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業經本院115年度南小字第481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2,620元由原告(即相對人林秀嬪)負擔,有本院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核無訛。是前開判決既已於主文中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依首揭說明,本件即無再以裁定確定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