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 謝志強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相 對 人 謝仁德
陳冠妏即謝荖之財產管理人
謝瑞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51號民事判決(下簡稱系爭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系爭判決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等節,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依聲請人謝志強及相對人謝仁德所提費用計算書、單據影本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卷宗審查,且向估價單位即超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核前開費用收費情形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146,478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其中由聲請人謝志強預納56,000元(聲請人聲請狀誤載鑑定費用為55,000元,此處乃依估價單位檢附收據所載正確金額56,000元認列,併此說明)、相對人謝仁德共預納90,478元。則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就聲請人謝志強、相對人謝仁德所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別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所示,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聲請人除附表一所示預納費用外,另主張預納複丈測量費用2,075元等情。惟聲請人並未檢附與其所述金額相符之收據影本為憑,而經本院職權查調上開案號卷宗,尚無該項費用收據可參,且聲請人就其具體繳費日期、繳費方式等,亦未陳明,自無從向地政機關查證該費用數額之真正,亦無從審認是否確屬本件訴訟程序中之必要費用等,是聲請人本件超逾新台幣56,000元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不予計入。然聲請人尚非不得於日後覓得前開費用收據後,再就該等費用另狀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而相對人謝仁德除附表一所示預納費用外,尚主張曾繳納選任財產管理人聲請費1,000元,遂請求本院酌定乙節。然依本院113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主文已於主文第2項載明:「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即本件相對人謝仁德)負擔」,自無再以裁定另行確定之必要,且本院就相對人謝荖選任財產管理人費用之負擔,亦不得與前開裁定為不同之認定。綜上,聲請人謝志強、相對人謝仁德各自關於複丈測量費用2,075元、選任財產管理人聲請費1,000元於本件併聲請確定該部分訴訟費用額之主張,於法均有未合,前開費用亦均不予列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79,903元 由相對人謝仁德預納。 114年1月14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800元 由相對人謝仁德預納。 114年3月11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9,775元 由相對人謝仁德預納。 超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費 56,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146,478元 聲請人共預納56,000元;相對人謝仁德共預納90,478元。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編 號 當事人姓名 應有部分(即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各當事人就聲請人謝志強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即各應給付聲請人謝志強之訴訟費用金額) 各當事人就相對人謝仁德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即各應給付相對人謝仁德之訴訟費用金額) ⒈ 聲請人謝志強 5分之1 ------- (經抵銷後)0元 ⒉ 相對人謝荖(財產管理人陳冠妏) 5分之1 11,200元 18,096元 ⒊ 相對人謝瑞峰 10分之1 5,600元 9,047元 ⒋ 相對人謝仁德 10分之5 (經抵銷後) 9,904元 〈原應給付聲請人金額為28,000元,然經抵銷相對人謝仁德預納而應由聲請人應負擔之18,096元後,相對人謝仁德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差額確定為9,904元(計算式:56,000元×10分之5=28,000元,90,478元×5分之1=18,096元,28,000元-18,096元=9,90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