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 曹天霞相 對 人 呂賜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參拾陸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同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於本院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相對人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以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0號裁定將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移送當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71,689元,該部分免徵裁判費),而經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683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57,餘由原告負擔;嗣被告(即相對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原告(即聲請人)則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中之766,067元提起附帶上訴,此事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簡上字第96號民事判決被告即上訴人(即相對人)之上訴駁回,而將第一審判決不利原告即被上訴人(即聲請人)之附帶上訴部分,部分廢棄改判原告即被上訴人(即聲請人)勝訴,其餘附帶上訴則駁回確定,該判決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62,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22,餘由附帶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歷審訴訟卷宗查核無誤。
㈡則經與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額計算書、規費收據及歷審卷
內收據正本核對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共新台幣(下同)為89,238元(詳「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其中由聲請人預納51,713元,相對人則預納37,525元。而依前述歷審判決
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上訴人)負擔之金額為22,567元(計算式:36,398元×62%=22,5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則應負擔13,831元(計算式:36,398元-22,567元=13,831元);至第二審上訴之訴訟費用37,525元,則係由相對人(即上訴人)所預納,且應由其負擔;而第二審附帶上訴費用應由相對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負擔之金額為3,369元(計算式:15,315元×22%=3,3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即附帶上訴人)則應負擔11,946元(計算式:15,315元-3,369元=3,776元)。綜上,本件聲請人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中需由相對人負擔而應由其給付予聲請人者,即為25,936元(計算式:22,567元+3,369元=25,936元),爰裁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至聲請人另主張其支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證明書費共計20元(請領日期為115年1月23日)等,並請求相對人一併給付云云。惟前述費用係聲請人自行於案外支出(本件確定日期為114年12月26日),並非法院命聲請人預納,且無論前述費用有無支出,均不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依前開說明,該等費用既非訴訟費用之一部,聲請人自不得於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請求相對人給付,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355元 由聲請人預納;原應徵裁判費為35,947元-免徵之21,592元=14,355元;繳納金額(收據編號):1,000元(112年南審字第881號)、3,861元(112年南審字第1778號)、9,494元(113年卷證電字第2308號)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費(含鑑定行政費用、門診鑑定檢查掛號行政費、診察費、材料費、檢驗檢查費等) 22,043元 由聲請人預納;鑑定行政費為新台幣12,000元(匯款日期為113年2月26日);113年5月16日門診法院鑑定掛號行政費、診察費、醫用材料費共5,723元。鑑定檢驗檢查費則為新台幣4,320元。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37,525元 由相對人繳納;繳納金額(收據編號):37,725元(114年審電字第1134號)。 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 15,315元 由聲請人預納;繳納金額(收據編號):13,365元(114年審字第8986號)、1,950元(114年審字第9973號)。 合 計 89,238元 聲請人共預納51,713元;相對人預納37,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