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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財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聲 請 人 李依苓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㈠配偶,㈡父母,㈢成年子女,㈣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㈤家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民法第10條、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143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之規定,苟失蹤人本身尚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或家長時,其各該失蹤人之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依法即當然為該失蹤人之法定財產管理人,自無另聲請法院裁定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莊世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於民國(下同)115年3月17日自安平港搭乘漁船出海從事海釣活動即失聯,至今行蹤不明,聲請人為失蹤人莊世源之配偶,爰家事事件法之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遊艇出海報備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電話諮詢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相關新聞報導等在卷可稽,堪信係莊世源目前行蹤不明,為失蹤人。惟聲請人為失蹤人之配偶,經本院職權調閱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揆諸上述規定,聲請人即為失蹤人莊世源之法定財產管理人,聲請人仍向本院聲請宣告為失蹤人選任財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