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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輔宣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輔宣字第2號聲 請 人 蔡文耀相 對 人 蔡明翰關 係 人 秦若偉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即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