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138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顏再亮
顏利進娣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徐源宗關 係 人 徐尤美麗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認可顏再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顏利進娣(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5年8月3日起共同收養徐源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1073條第1項、第1074條、第1076條之1第1項前段、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顏再亮、顏利進娣為夫妻,為被收養人徐源宗之叔叔與嬸嬸,被收養人自民國(下同)89年間起即與收養人夫妻共同生活,迄今已逾26年,共同生活期間,彼此感情深厚,形成穩定之家庭及親子般之情感關係,為使雙方長期形成之親子情感及家庭關係獲得法律上保障,並妥善安排被收養人二人日後之生活照顧及財產繼承等相關事宜,爰聲請法院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三、經查:收養人夫妻為被收養人之叔叔與嬸嬸,收養人顏再亮長被收養人20歲以上,收養人顏利進娣長被收養人16歲以上,經被收養人之生母徐尤美麗之同意,兩造訂立收養契約書,而被收養人之生父徐天助已於109年1月4日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等等在卷可稽;並經收養人夫妻、被收養人、關係人等到院陳明同意本件收出養等語,有本院115年8月28日調查筆錄在卷可參,堪認收養人二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成立收養關係之真意,並得生母之同意。
四、本院審酌收養人收養動機單純,且無其他情事可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情事,參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人間有長期共同生活、陪伴與互相照料之事實,雙方已建立宛如父子、母子般之情感依附關係,是本件收養符合必要性與正當性,自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5年8月3日簽訂收養書面時發生效力。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