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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終止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A02(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2年8月30日殁)、A03(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8年4月25日殁)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係於民國(下同)96年5月23日修正通過,修法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依修正前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恐失之過嚴,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身分權益問題,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故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僅於法院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方不予許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收養人,因養父A02、養母A03已分別於民國(下同)88年4月25日、102年8月30日死亡,本件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聲請鈞院認可終止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主張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謄、戶籍謄本等

件為佐,於本院調查時,聲請人另補充陳述:因為過年前一直夢到生父,所以想要認祖歸宗,想要改姓,我生父與生母亦均過世,從小就知道生父生母是誰,也會與他們互動;養父母之遺產均由弟弟繼承等語,有本院115年4月10日調查筆錄在卷可參。

㈡本院審酌判斷終止收養關係是否顯失公平,應綜合考量遺產

繼承、情感連結、文化,並參酌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修正理由,意在放寬養子女於養父母死亡後終止收養之要件等因素,本件之養父母過世多年,且聲請人未繼承養父母之遺產,並期待能回歸本生家庭之姓氏,堪認本件終止收養關係之動機正當且目的良善,亦無顯失公平之疑慮,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