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可參。故而本件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非訟事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1,500元。復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9日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