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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鄭崇法代 理 人 陳憲政律師相 對 人 黃振庭即懋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