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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9號聲 請 人 沛笙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阮丞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沛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