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梁庭緯代 理 人 卓家立律師
謝瑋玲律師陳昀瑋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高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原定數額1000元加徵10分之5即1500元)。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2日具狀為相對人高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惟未據繳納聲請費1500元。茲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佳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