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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慧綺相 對 人 羅佑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羅佑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本文、第80條前段、第81條、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民國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稅額新臺幣(下同)1萬6182元(下稱系爭欠款),而相對人業經臺南市政府以115年4月10日函命令解散,應行清算,然相對人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亦無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又相對人為一人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長盧信成已於113年12月15日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行清算事務。然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26號、1586號公告准予備查,是以,相對人已無適格之代表人得對外代表處理一切事務,致系爭欠款之催繳通知書等相關稅捐文書送達程序無法進行,為順利踐行稽徵程序以保全租稅債權,爰依公司法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為相對人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清單、相對人公司章程、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盧信成除戶戶籍資料、各繼承人之戶籍資料、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26號、1586號公告、本院115年4月13日函、臺南市政府115年4月10日函、115年5月9日欠稅查詢情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至67頁),堪信為真實。揆諸上揭規定,相對人公司應行清算,又因相對人公司現無清算人可執行清算事務,而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稅款債權人,自屬利害關係人,聲請人為國家稅收之正常課徵,自有聲請法院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之必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本院考量相對人公司最佳利益,審酌律師受有法律之專業訓練,對於清算人依法應盡之職務,較一般人更為嫻熟,且律師執行職務受律師法規範,認選派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又經本院徵詢社團法人臺南律師公會之意見,據其提供在本院轄內執業且有意願之律師名單,其中林瑞成律師即表示其有意願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本院卷第83頁電話紀錄表),爰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