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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40號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陳家慶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為1人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99年12月22日經授中字第09934201510號函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之規定,應進行清算。相對人唯一董事吳政雄於114年5月13日死亡,查無其他董事可擔(選)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定清算人,亦查無聲報清算人就任或選派清算人之事件,致相對人滯納102年期、104年至106年期及114年期地價稅,暨109年期、115年期房屋稅及其滯納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09,382元迄未繳納,相對人無清算人可續行強制執行程序,爰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之規定,應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為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99年12月22日經授中字第09934201510號函廢止登記。相對人唯一董事吳政雄於114年5月13日死亡,公司章程未定清算人,亦查無聲報清算人就任或選派清算人之事件。相對人滯納102年期、104年至106年期及114年期地價稅,暨109年期、115年期房屋稅及其滯納金,合計109,382元迄未繳納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個人戶籍資料、本院115年5月13日南院發民字第1150046101號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以利清算程序及相關稅費之追繳,要屬有據。

四、又本院依職權詢問台南律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清算人之律師名單,並電詢其意願,經林瑞成律師確認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已預納清算人報酬8萬元,及林瑞成律師現為律師,有相當學識、專業能力可處理清算事務,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以其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選任其擔任清算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