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42號聲 請 人 陳龍祺相 對 人 典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材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