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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51號聲 請 人 三浦潔相 對 人 中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康克雄為相對人中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清算完竣,並於同年6月1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康克雄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依法聲請准予指定康克雄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已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89號清算終結事件,於115年9月3日以南院發民化115司司89字第1151008120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89號清算終結卷宗核閱屬實。又相對人全體股東前決定由康克雄為保存人保存各項簿冊及文件,且康克雄亦同意擔任保存人,亦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115年6月18日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康克雄於115年6月18日出具之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合,依法應予准許。爰指定康克雄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蓓君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