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52號聲 請 人 李俐玲相 對 人 老爺延平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俐玲為相對人老爺延平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前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向本院陳報就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以南院發民柏115司司62字第1151004984號函准予備查,其後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於115年8月20日舉行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獲聲請人之同意,聲請人已向本院陳報相對人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15年9月16日經本院以南院發民柏115司司123字第1151008724號函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在案。
爰依法聲請准予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115年8月20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同意書、相對人簿冊文件明細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123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與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葵衢